小时候看《水浒传》,觉得最精彩、最激动人心的情节,就是“劫法场”: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白龙庙英雄小聚义”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场,“报道一声:‘午时三刻!’监斩官便道:‘斩讫报来!’”正在此时,梁山好汉一齐发作,“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却似半天起个霹雳,从半空中跳将下来”。 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场石秀跳楼”,卢俊义要被处斩,也是在十字街头法场上,也是“午时三刻到了”一声喊,刽子手就要动手。等在酒楼上的石秀吼一声“梁山泊好汉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卢俊义就走。 为什么梁山好汉们总是在“午时三刻”开始动手呢?为什么当时行刑总是选在“午时三刻”? 完全不同的“时”与“刻” 这个得从我国古代的计时办法说起。现时每昼夜为二十四小时,在古时则为十二个时辰。古时的时辰不以一二三四来算,而用子丑寅卯作标,又分别用鼠牛虎兔等动物作代,以方便记。 具体划分如下: 子(鼠)时是十一到一点,以十二点为正点;丑(牛)时是一点到三点,以两点为正点;寅(虎)时是三点到五点,以四点为正点;卯(兔)时是五点到七点,以六点为正点;辰(龙)时是七点到九点,以八点为正点;巳(蛇)时是九点到十一点,以十点为正点;午(马)时是十一点到一点,以十二点为正点;未(羊)时是一点到三点,以两点为正点;申(猴)时是三点到五点,以四点为正点;酉(鸡)时是五点到七点,以六点为正点;戌(狗)时是七点到九点,以八点为正点;亥(猪)时是九点到十一点,以十点为正点。 古代除了用圭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漏刻”中的“漏”指漏壶;“刻”指刻剑。漏刻是一种比日晷用途更大的计时器,它可以用来计时、守时,而且不受夜晚和天气变化的限制。 “漏刻”中的“漏”指漏壶;“刻”指刻剑。漏刻是一种比日晷用途更大的计时器,它可以用来计时、守时,而且不受夜晚和天气变化的限制。 最早的漏壶很简单,就是一把带提梁的壶,在壶的下边留一小孔,箭秆上有刻度。看水退到哪一刻度就知道是什么时间。经过不断改进,漏刻的结构日臻完善。我国目前现存最完整的一件古代计时漏刻,是元代所造,现收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这套漏刻由四个漏壶组成,安放在阶梯式的坐架上,高2.64米。 由上而下,最上层的漏壶叫做日壶,第二层的叫做月壶,第三层的叫做星壶,最下层的叫做受水壶。日、月、星壶的下部都有一个滴水龙头,水依次沿龙头下滴。在受水壶铜盖中央,插着一把固定的铜尺,自上而下刻有子到亥时,共十二时辰。另外还有一个木质的浮箭,固定在浮舟上,紧靠铜尺,指向时辰刻度。 漏刻在中国古代计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到近代西方钟表传入并在中国推广,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时三刻”的奥秘 “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 于是,午时三刻成为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时间,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在古典文学中,不只是《水浒传》,其他的古典小说里也常常会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比如《古今小说》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讲任被判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只等午时三刻”。结果任居然在刑场上端然坐化。 其实,不只在中国,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国家在执行死刑时都是要求在白天进行。比如二十世纪以前欧洲国家普遍都是在“日出之时”处刑。这里的共同考虑因素显然有防范上的理由,也有威慑民众的理由。不过像中国那样考虑鬼魂阴气因素的却很少。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报应”,得到“福报”是善事积累的结果,得到“恶报”则是恶事积累的结果。对于强调“香火传承”、恐惧“断子绝孙”的中国人来说,“报应”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 佛教传入后,因果轮回的说教和传统的“报应”观念相结合,更在民间根深蒂固。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的俗谚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按照清代长随的教科书《公门要略》的说法,当时的法官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时,是由刑房书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称姓名标子)倒呈长官,长官提笔,刑房书吏就势往上一拖,让死囚姓名上勾到红笔痕,这就算是那支笔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法官不直接对此负责。那支笔就此抛弃,再也不用。而监斩官为了辟邪,出发监斩时总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红斗篷来避邪。行刑结束后,总要绕道城隍庙去烧香,让城隍老爷管住可能跟在身后的鬼魂。回衙门后还要大放爆竹,官轿再进大门。全体衙役出动,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齐,挥动棍棒“排衙”,驱赶鬼魂祟气。 《水游传》第一百十回讲处死王庆,“刽子手叫起‘恶杀都来’,恰好午时三刻”。所谓“恶杀(煞)都来”,是让死者记住是恶煞神取了他的性命,不要来缠刽子手。而行刑结束后,就如第四十四回病关索杨雄在市心里行刑后,就有一批帮闲朋友上来给他披红挂彩,弄点鼓乐吹吹打打,到城中热闹的酒店喝酒,以赶走可能跟随而来的鬼魂阴气。 说起来中国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浓,可是实际上鬼魂因素却总是在民众乃至于官府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来,文学作品中“午时三刻”杀人时辰,就是这种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证之一。 “午时三刻”问斩犯人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往往呈现昏昏欲睡的状态,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在被砍头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如此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也有一些体谅犯人的考虑,体现了古代严酷法治下尚存的一丝人道主义。 不只是“午时三刻”才杀人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 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在此期间都不得执行死刑。 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也就是在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其实并不是“午时三刻”。 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在清朝的小说里,这种“午时三刻”行刑的描写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说:“当时秋尽冬初天气,凡各府州县监牢内,有那十恶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时处决。是日双流县知县高捷,接得圣旨到来,开读过了,即把处决有名的几个斩犯,到了五更时分,绑到十字街坊行刑。”这说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黄昏行刑的。清人笔记《梦厂杂著》里记载了梅州的一桩奇案。当地一个强奸杀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钉封文书(死刑执行令)到达时,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个吏目(管治安和监狱的小官),无法监斩。吏目找来当地驻军的游击(军官)商量,那游击说:“文武一体,我为什么不能监斩?如果按制度请邻州的知州来监斩,至少要三天,会延误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两人商议停当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时已近黄昏,来到城外刑场,天下起雨来,天色更暗。 那挑来临时充当刽子手的营兵从来没有杀过人,行刑前一杯连一杯地灌酒壮胆,持刀上场人已大醉,听到一声“斩”,挥刀一砍,见死囚倒地就报 “斩讫”。吏目和游击都躲得远远的,不敢上前验看,派一个千总(军官)验看。那千总上前马马虎虎瞄了一眼,就说:“身首分离一丈多远,还活得成吗?”于是草草收场。可第二天收尸,却找不到尸首。游击和吏目惊惶失措,在刑场附近悬赏搜寻,总算在一个茅坑边上找到了蔡阿三。 原来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半夜醒来挣扎逃走,无奈伤重走不远。吏目叫来刽子手再补几刀,才算完事。这事被上司发觉后,两广总督亲自审讯,定刽子手和千总是“得贿卖放”,判绞立决;吏目决囚漫不经心,处绞监候;知州和游击都为玩忽职守,判充军。 可见,“午时三刻”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行刑时间,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的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的普遍看法。 本身不存在的午时三刻 先前说了,除明朝以外,其他朝代其实并不是严格按“午时三刻”这个时间段执行死刑的,更有意思的是,从严谨的角度来看,“午时三刻”这样的说法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为什么呢?因为过去根本不存在“午时三刻”这么一个时间,要么就是午初三刻,那就是11:45分;或者是午正三刻,则为12:45分。在古代,提时间时,必提到某初或某正,而某时,仅为对一个时辰的笼统说法而已。所以“午时三刻”的说法实际不存在。午初三刻是11:45,午正三刻是12:45。 先前所提到的“午时三刻”,其实就是“午初三刻”,可能是小说家们或者民间认为“午初三刻”不顺口,就叫成“午时三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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