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内蒙古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是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内蒙古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050.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2.8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9.69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96.3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动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提质升级,加快建设以满洲里口岸、二连浩特口岸为节点的向北开放东、中通道,强化口岸和腹地联动发展,打造联通内外的全域开放平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积极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发挥农牧资源优势,强化黑土地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持续提升农牧区产能,打造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等生态建设,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实施荒漠化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大工程,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强化呼和浩特的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呼包鄂城市一体化协同发展,加快满洲里、二连浩特、甘其毛都、策克等重要边境口岸城镇建设,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聚焦优势领域布局国家级创新平台,为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空间保障,优化农牧区村庄布局,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城乡生活圈,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完善城市和区域灾害风险防控设施布局,加强干旱风沙、雪灾等防治,增强极端天气适应能力。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加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巩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把生态效益更好转化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是我国西南中南地区重要安全屏障。《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72.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06.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4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0.17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7.4%;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01.0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向海发展,主动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筑牢我国西南中南安全屏障,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严格保护南宁盆地等农业生产空间,稳固粮食及糖料蔗生产基地,建设富硒农业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加强对重要江河源头及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域的保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构建以西江水系为主体的千里绿色走廊,加强西江、柳江等流域和北部湾海岸带保护修复,恢复珊瑚礁、海草床等海洋生态系统。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优化水资源利用结构,减少地下水用量,提升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南宁都市圈建设,积极培育北部湾城市群,提升辐射带动区域开放开发合作的能力,支持柳州创新发展先进制造业,提升桂林高品质旅游设施水平,推进沿边开放地区边境口岸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健全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生活圈,分区分类优化乡村空间布局。优化海洋开发保护格局,推动环北部湾沿海城镇、岸线、港口和现代向海经济体系合理有序布局。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合理布局应急保障设施,构建安全韧性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加强左江花山岩画、桂林山水、灵渠、合浦汉墓群、三江侗寨、龙胜梯田等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以及长征、左右江等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彰显壮美广西的独特地貌、山水景观和民族文化特色。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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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浙江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交汇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努力将浙江打造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浙江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76.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52.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7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6.8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共同将长三角打造成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和改革开放新高地,加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协调布局,加快海洋强省建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对外开放。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集中保护和建设杭嘉湖平原等粮食主产区,在高度城镇化地区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完善浙西南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布局,强化浙东沿海、舟山群岛等特色渔业建设,形成绿色多元的特色农产品生产空间。系统推进环太湖流域、杭州湾、舟山群岛等生态保护修复,严格实施钱塘江、瓯江等重要水域岸线空间保护,加强水资源战略储备。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以杭州、宁波都市圈为重点,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支撑,构建多中心、网络化、集约型、开放式、绿色化的区域一体空间布局,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打造城乡生活圈,均衡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江南鱼米之乡、山水浙江的风采特色,打造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浙江样板。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空间,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机遇,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将宁波舟山港努力打造为世界一流强港。完善城市和区域灾害风险防控设施布局,合理布局应急保障设施,健全综合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统筹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网络。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保护,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把生态效益更好转化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彰显诗画浙江的独特魅力。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浙江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5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贵州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贵州省地处我国西南腹地,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等重大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贵州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2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2.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08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7.0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度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与滇中、北部湾、长江中游等城市群联动发展,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出新路。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严格保护集中分布的坝区耕地,拓展特色农业、都市农业等生产空间,加强水土流失和石漠化耕地治理,巩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乌蒙山、苗岭、武陵山、大娄山四大山脉及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生态保护修复,科学推进国土绿化,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在长江干流和赤水河等长江支流岸线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加强水资源战略储备,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促进贵阳都市圈一体化布局,积极培育黔中城市群,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提升遵义、毕节、安顺、凯里、都匀、六盘水等城市的区域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完善城乡生活圈,分类引导小城镇发展,优化村庄布局,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引导优势产业集中集聚,保障科技创新和现代产业发展空间。完善粤港澳—成渝主轴、沪昆走廊、西部陆海走廊等建设,建立高效快捷现代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统筹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中国南方喀斯特、中国丹霞、梵净山、海龙屯土司遗址等世界遗产以及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统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供空间保障,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贵州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贵州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15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青海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是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是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关键区域。《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青海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青海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38.7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7.1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64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29.6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贯彻落实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加强与关中平原、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的协同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合力将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全面加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功能,将三江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环青海湖地区和祁连山生态保护,持续推进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巩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稳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严格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的空间管控,承担好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巩固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三江源地区农牧业发展空间,科学发展设施农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着力构建现代化西宁—海东都市圈,提升格尔木市、玉树市、共和县等城市和县城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县城和特色镇发展,分区分类优化农牧区村庄布局,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协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农牧区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推动土地资源、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加强战略性资源的储备保护和有序利用,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完善城市和区域灾害风险防控设施布局,加强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防治。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彰显高原自然和人文魅力。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青海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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