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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辽阔的大地上,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的差异,人文、经济方面也各有特点,全国可分为东部季风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区、青藏高寒区三个自然区。其中东部季风区由于南北纬度差别较大,以秦岭——淮河为界,又分为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因此全国可分为北方地区、南方地区、西北地区、青藏地区四大部分。
北方地区
北方地区是指中国东部季风区的北部,主要是秦岭-淮河一线以北,大兴安岭、乌鞘岭以东的地区,东临渤海和黄海。包括东北三省、黄河中下游五省二市的全部或大部分,以及甘肃东南部,内蒙古、江苏、安徽北部。面积约占全国的20%,人口约占全国的40%,其中汉族占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有居住在东北的满族、朝鲜族等
南方地区
南方地区是指中国东部季风区的南部,主要是秦岭-淮河一线以南的地区,西面为青藏高原,东与南面临东海和南海,大陆海岸线长度约占全国的2/3以上。本区的范围包括长江中下游六省一市,南部沿海和西南四省、市大部分地区。面积约占全国的25%,人口约占全国的55%,汉族占大多数。区内的少数民族有30多个,其人数5000多万,主要分布在桂、云、贵、川、湘、琼等地,人数较多的为壮、苗、彝、土家、布依、侗、白、哈尼、傣、黎等族。
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深居内陆,位于大兴安岭以西,昆仑山—阿尔金山—祁连山和长城以北,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的西北部。这一地区国境线漫长,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相邻。本区面积广大,约占全国面积的30%,人口约占全国的4%,是地广人稀的地区。西北地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3,主要有蒙古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
青藏地区
青藏地区位于中国西南部,横断山脉以西,喜马拉雅山以北,昆仑山和阿尔金山、祁连山以南,包括青海、西藏和四川西部。面积约占全国的25%,人口不足全国的1%。这里是中国藏族聚居的地区。西藏自治区同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等国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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