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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65名中师生状告教育局不履行工作分配终审胜诉

热度 3已有 627 次阅读2010-11-3 07:44 |系统分类:地理新闻|

65名中师生状告教育局不履行工作分配终审胜诉
来源: 中国青年报(北京)

核心提示:1999年,20岁的胡洪峰从山东省新泰师范学校毕业分配时,遭到当地教育局不予分配的回应。胡洪峰和另外64人将教育局告上法庭,尽管从一审到终审他们都胜诉,但是这65人仍然在等待。

维权

刚开始,上访被这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视作争取权益的唯一手段。11年间,他们频繁往返于泰安、济南、北京,一次次上访,又一次次被遣送,其间,16人被拘留,3人被劳动教养。

直至2008年的一天,这群学生在网上看到了海南省的相似案例,原告最终胜诉。此时,他们才找到了合法的救济途径:运用法律的武器,提起行政诉讼。

张刚,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此前曾是新泰师范学校的一名历史老师。当胡洪峰等人辗转找到这位昔日老师,请求他代理他们的案件时,张刚欣然应允。“不仅是因为我曾经的中师老师的身份,更重要的是这群学生的境遇让我非常同情。”张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在张刚看来,多年上访经历让这群学生付出了体力、财力的巨大代价,引导他们借助法律理性维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的矛盾,又可减轻政府压力。而此时,曾经参与维权的100多名学生为了不让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家人受到压力,被迫放弃。最终,有65人起诉。

2008年4月2日,65名原告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和新泰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状告新泰市教育局违法作出不予安置就业的行政决定。

“看到了希望,没想到时间又会拖那么久。”胡洪峰告诉记者,直至2008年11月22日法院正式立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学生们苦于结果迟迟不来,甚至又走上了上访维权的老路。

立案果真这么难吗?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据张刚回忆,当时他曾和主审法官多次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对方需要认真调研。“法院的态度比较慎重,当他们了解到这一事件在全省仅是个别情况,不会对地方政府带来维稳压力后,最终还是立案了。”张刚说。

2009年3月31日,该案件终于开庭。胡洪峰回忆,在开庭之日至判决书下达的8个月间,法院曾主持了原被告之间的3次调解,“毕竟是一场民告官的案件”,但最终未果。

胜诉

2009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判学生一方胜诉。胡洪峰等人的多年等待出现重大转机。

这些标号为(2009)泰行初字第16至78号,第80、82号判决书称,本案中原告刘超等65人均属国家指令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持泰安市教育委员会或山东省教育委员会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报到,均系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新泰市教育局履行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新泰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刘超等65人已由新泰市人事局推荐就业的理由,不能免除其自身的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是否有安置义务,被告援引原国家教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称,新泰市教育局对原告统分就业没有安置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规定属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安置工作所作的指导性规定,《意见》还同时指出:“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纲要》规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即委培生按协议就业。因此,被告新泰市教育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签订合同,当时初入学的委培生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他们的合同已由所在中等师范学校代表学生及家长和当时的泰安市计划委员会签订。而根据199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省教委负责研究编制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实则将计划委员会的职责转移给了教育行政部门。11年后,法院由此认定“新泰市教育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与部分原告间事实上确立了委培关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自原告刘超等65人报到至今,一直未履行其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刘超等65人起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判决书称,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并不是主管新泰市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其对原告就业安置没有法定职责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判决书也指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就业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履行职责的请求成立”。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胡洪峰告诉记者,他一辈子记得那一天。读完判决书后,很多人激动得相拥而泣。一审法院的判决让胡洪峰感觉“教师梦要实现了,很多人的生活终于要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了”。与此同时,担心也无法避免,因为“教育局很可能会上诉”。

果然,新泰市教育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场上诉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这群学生的心。就在判决书下达几天前,名叫公丕珂的男学生刚刚有了自己的儿子,他毫不犹豫地给孩子起名为“盛粟”,与“胜诉”谐音。

2010年7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为,从1999年开始,新泰市进行大中专生就业分配改革,逐步向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就业转变,上诉人据此主张其不再有对被上诉人进行就业安置的义务。该判决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所作的《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要求,不能认为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开始改革,行政主体就不再有任何安置义务。

该判决书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胡洪峰们看来,“漫无期限的等待终于到头了”。

“处理”

“其实,最初我对案件的结果并不是特别乐观。”和学生们的欣喜相比,张刚显得冷静得多。他对记者坦言,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具有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特点。而时至今日,学生们多年的等待依旧未果。在终审判决下达77天后,新泰市教育局为履行法院确定的法律义务,针对这65名学生下发了一纸通知。

在这份名为《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中,新泰市教育局做出了以下4条处理结果:

一、“通知你们参加今年的教师招聘”;二、“推荐你们参加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学校附属幼儿园的教师招聘”;三、“推荐你们到企业就业”;四、“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面对这纸《通知》,胡洪峰认为:“这个《通知》根本没有认真执行山东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书,而是一种敷衍了事的不负责的行为。”

在他和其他同学看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条款“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所谓“处理”就是对65人进行分配,应当依据当时的招生和就业政策无条件地将合格毕业生带编制安置到学校成为一名正式公办教师。

张刚认为,新泰市教育局下发这样的《通知》“属于故意扭曲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无效的”。他认为,教育局作出的《通知》所依据的文件都是65人毕业后出台的文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出台的文件不适用于65人入学和毕业时的情况。“可以说援引条例本身都是错误的!”

对此,张刚特地撰写了《刘超等65名新泰中师生对教育局执行判决书的意见》,书面回应了这纸《通知》。他对这四条处理结果逐一反驳,并“希望教育局应该依法严格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将65人分配到学校任教,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65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和学生的最大分歧就是对‘处理’一词的看法。”李酉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这纸《通知》就是对法院确定的法律义务的履行。

李酉宏解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目前招录教师都是“逢进必考”,“这个政策是绕不过去的,作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实上我们也有我们的难处,目前教育局并没有人事和财政权限,今年的教师招聘考试报名人数有780人,但只有30个名额,我们不可能违法安排65人成为老师。”

“如何解决问题同样是我们最关注的。”李酉宏说,教育局一直在和学生保持积极沟通和交流,对于解决方案,他的建议有两条:其一,既然学生对《通知》内容不认可,可以就《通知》内容提起诉讼;其二,学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强制执行,我们也需等待法院结果。”

继续等待

因无法认可新泰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胡洪峰等人于2010年10月11日正式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但张刚表示,“结果不好说,法院毕竟不能代替政府去执行。”

一波三折后,这群学生还需要更加耐心地等待下去。

如今这65人大多已远离三尺讲台,四处打工,也有一些在新泰市的农村小学担任代课教师,每月几百元的收入令他们生活窘迫。一份正式教师的工作,无疑会改善他们中很多人的生存境遇。

但这并不仅仅是全部。

靠白手起家的公丕珂凭过硬的美术功底,办起了一个艺术玻璃加工制造厂,雇了五六名工人,出产的艺术玻璃在全新泰市都小有名气,每年有20多万元的营业额。显然,即使是一份正式教职的收入也远没有他开厂挣钱,作为65人中的“首富”,公丕珂因此常被人取笑:“你跟着瞎起什么哄?”

“那不一样,厂子虽然是我的命根子,但那不是我的本分,教书才是我该守住的‘道’。”公丕珂坦言,自己早就做好了这样的打算:一旦有了重新教书的机会,将厂子交给爱人经营或出售,自己还是要重新站到讲台上。

每天起早贪黑地准备原料、上街吆喝,有时候累了,胡洪峰会把邻居家的水泥后墙当作黑板,买来粉笔在上面写写画画,尽管他的学生只有4岁的女儿和8岁的侄子。

路过新泰市一中时,胡洪峰指着一栋楼体成“X”状的7层白色教学楼说,那是他当年就读新泰师范学校的地方,“只是不曾料到毕业后自己的命运一如这楼体的‘X’形般未知”。

博主的话:看了这则新闻非常震惊:这就是我们的政府吗?在光天化日之下还会发生这样的事!看看官员对等法院判决的态度!眼里还有法律吗?请大家多多关注!支持这些无辜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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