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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违背《教师法》

已有 349 次阅读2009-2-9 09:04 |个人分类:其他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违背《教师法》 ●刘靓 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笔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我省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广东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当全社会都在讨论这种改革是否会导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下降时,参与讨论制定《实施办法》的广东某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教授却从法律的层面,炮轰《实施办法》严重违背了《教师法》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并非势在必行 有媒体报道称,到2006年底,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待遇高出企业2倍多,且差距还在扩大,社会反应强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为此,广东率先试点改革,目的在于拉平与企业的差距。 “其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并非势在必行!” 这位教授认为,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1996年开始的企业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改革的背景不同。当年企业实行社会保险改革的背景是很多国有企业已经实际处于消亡,没有必要继续存在,或者无法支付大量工人的基本生活费的情况。由于企业的构成多样化,产权属性复杂,加之企业的营利性和产业特点,使得企业的成立、消亡几乎都可以通过市场的规则来处理,不存在涉及企业消亡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服务质量下降的问题。而事业单位承担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教科卫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的结构和水平、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人民的幸福感、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等,公共教育和公共卫生医疗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衡量事业单位是否要改革,改革是否成功,要看社会公共服务是否得到了加强而不能削弱,群众满意度只能上升而不能下降。否则所谓的“改革”是失败的。 该教授认为,当前,造成企业人员待遇低的原因,是统筹帐户基金不充裕与国家投入少、历史上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欠帐要统筹基金背负、企业欠缴和按低基数缴纳、职工低基数缴纳等,而非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掏空”了统筹基金。如果有人以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作为需要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一个理由,意图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往企业人员的待遇拉平,是荒谬的。如今,政府需要改进的是应如何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而不是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漏洞百出与中央政策精神相冲突 《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应按本单位所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统筹基金。这位教授称,虽然《实施办法》规定“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经费核拨比例,分别由财政和缴费单位负担”,但这里的分担比例不明确,而且公益类事业单位中的公立学校和公共医疗卫生单位是无力负担的。 《实施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位教授称,职业年金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但公益类事业单位中的公立学校和公共医疗卫生单位没有经费来源,根本无能力建立职业年金。 《实施办法》及其附件“说明”中提及“老人照发、中人补齐、新人同企业”。但是,这里的“照发”、“补齐”的经费、标准和计发问题不明确,由谁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如果要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分担是不可能的。例如,目前公益类事业单位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已经严重不足,特别是公立大学扩招后,编制人员没有增加,超出编制的教职工的经费严重不足。 2008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水平。在这种形势下,意图将公益类事业单位向企业靠齐、拉平的养老保险改革范畴,严重阻碍了文教科卫的发展、服务质量和影响社会稳定,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相冲突。 《实施办法》与《教师法》相违背 《实施办法》及其附件“说明”提及的“新人同企业”,这种说法用在教育系统来说,明显违背了《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位教授认为,《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已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退休教师,其平均工资水平都应与国家公务员看齐。因此,《实施办法》中的“新人同企业”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按《立法法》有关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另外,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会引起教育单位管理混乱和丧失人才吸引力。同一个教育单位内,因为是老、中、新人的身份工龄差别而在待遇机制和保障机制上截然不同。这位教授尖锐地指出:“如果这样的改革政策出台,将会出现这样的现象:50岁左右处于学术的成熟期的博导、教授急于退休,造成精英流失;30岁到40岁的急功近利,忙于挣钱,储蓄退休金,造成基础研究被忽略;20多岁的不安心工作,另谋出路,造成下一代青黄不接;优秀人才将不会把教育星夜作为优先选项,高校教师老无所养的不安情绪将影响学生,并辐射到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波动。” 作者简介 刘靓,男,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理事、民建广东省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法研究学者。曾分别以“劳顾问”、“法援”等笔名在广东报纸上开辟劳动保障普法专栏《疑难解答》、《以案说法》。 本人博客:http://nfgblaw.vip.bokee.com;联系方式:E-mail:liuliang001-@163.com;QQ:49542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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